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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要:符合农业特点 满足农民需要

农民日报 作者:韩俊   2007-11-30 14:49:31  

  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一项大型抽样调查,我国农户面临的正规信贷约束非常严峻。正规信贷约束包括:一是有现实的信贷需求,但却不能获得正规贷款。二是虽然获得了正规贷款,但正规贷款的规模小于实际资金需求规模。我国城乡金融发展长期不平衡,金融机构对农村信贷资金投放不足的问题长期存在,需要建立符合农业特点和农民需求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多项农村金融改革措施的实施,将使2007年成为未来农村发展的一个重要而关键的年份。第一,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施行后,目前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新型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已成立。第二,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改革开始提速。中央明确提出农业银行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面向“三农”、整体改制、商业运作、择机上市。第三,由人民银行推动的小额信贷公司运转状况良好。截至2006年底,试点中的5省7家贷款公司,贷款余额8778.82万元,累计放款1.2亿元。贷款利率在11%~28%,个人贷款约占83%,农户贷款接近一半左右。

  建立符合农村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最重要的举措是引入竞争机制。随着各大商业银行纷纷从农村地区撤出,应适当放松市场准入管制,允许新设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特别是在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方面要迈出更大的步伐。现阶段,农信社在经过新一轮改革后,组建了一批农商行、农合行和县联社,在省一级成立了省联社,实力大大增强,要切实提高对农户的服务覆盖面。农业银行在贯彻商业化经营原则的前提下,如何真正把面向“三农”作为自身发展的战略而非仅仅是改制的口号,是其在改革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农发行要进一步转变经营机制,拓宽业务范围,积极探索农村开发性金融的新路子。银监会放开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后,新生了一批村镇银行、贷款子公司和信用合作组织,这些金融组织虽然现在还比较小,但它们没有负担,前景看好,要加大对这些新生农村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

  应当看到,如何形成城乡一体的物权体系,完善担保物权法律制度,保障农村金融体系安全有效运行,这方面还没有破题。在现行信贷政策条件下,担保抵押资产是否充足,是决定银行贷款的主要条件。当前农村贷款难问题突出,其根本原因在于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难以找到有效的贷款抵押资产,贷款担保难。农地抵押并非土地私有制的产物,农民拥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进行抵押。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制原则,抵押仅限于农地的土地使用权,并且不改变农地用途和性质。通过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农户可以获得较长期限的融资,能较好地满足农户尤其是规模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长期性资金需求。允许农地抵押利远大于弊。建立农地抵押担保制度需要在法律框架上有所突破。要尽快修改《土地管理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中有关不利于农地有效、正常抵押担保部分,使农民真正享有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含抵押、继承权)在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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