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2月6日发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新《办法》5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9年实施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届时同时废止。
新《办法》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消费者如在展会发现有人现货销售药品,或发现药店经营医疗机构制剂,可向药监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