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具购置补贴(以下简称“购机补贴”)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支农惠农政策,也是一项重要的产业促进政策,对于调动农民购机用机积极性,引导和改善农机装备结构,加快农机化先进适用技术普及应用,促进农机工业技术进步,推动农机化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业与工业双促双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为中央“三补贴”政策的重要内容,购机补贴资金规模连续3年大幅度提高,由2004年的7000万元增加到今年的12亿元,3年翻了4番;实施范围逐年扩大,由16个省的66个县扩大到全国1716个县(场),实施县数量增长了25倍;重点补贴机具种类由6大类18小类扩大到7大类24小类,基本覆盖了农用动力机械、耕作机械、种植机械、收获机械、植保机械、干燥机械及排灌机械等农业生产急需的田间作业机械。
为了落实好购机补贴政策,农业部、财政部密切配合,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归纳起来,主要是确定和严格实施了五项制度:
补贴机具实行竞争性择优筛选制。对于全国通用性较强的拖拉机、水稻插秧机、联合收割机等机具,由农业部统一组织竞争性选型,制定《全国通用类农机补贴产品目录》;其它地域性比较强的非通用类机具由各省进行竞争性选型,制定《非通用类农机补贴产品目录》。将两级筛选产生的目录进行合并,形成各省向社会公布的年度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通过部、省两级相对集中的补贴机具竞争性择优筛选制度,一方面将一批质量可靠、性能稳定、价格合理的农业机械纳入补贴产品目录,推荐给农民,让农民在目录内自主选择,保障了农民的自主选择权。另一方面避免了各级重复选型可能产生的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
补贴资金实行省级集中支付制。为减少操作环节,提高资金运作效率,确保资金安全,中央补贴资金只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不再向下拨付。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农机管理部门补贴实施后的实际核准情况,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相关企业或供货方,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农民实行差价购机,只缴纳扣除补贴的差价款,就可提货。减轻了农民一次性筹款难度,降低了农民的购机成本。
受益对象实行公示制。为了确保操作过程中的公开、公平、透明,管理办法对补贴的范围、受益对象筛选的方法、程序和条件等作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初定受益者名单后,要在乡村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与确定的受益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并组织供货和开展补贴工作。
执行过程实行监督制。首先是实行社会监督。将补贴政策实施的原则、目标、程序、要求等全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其次是形成部门之间的监督。通过管理办法,明确界定了财政部门和农机部门职责任务和有关要求,农、财两个系统形成了既互相配合,又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第三是建立系统内部的监督。在农机系统内部,将实施补贴的各工作环节,进行了纵向明确的分工,这样既避免了农机系统内部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重复交叉,又达到了不同工作层面之间的相互约束。第四是利用计算机系统进行监督。每年将享受补贴农民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购机名称、补贴额等基本情况,全部录入到全国统一开发的计算机档案信息系统,实现随机的远程抽查和监督。2006年利用这个系统对全国农机补贴落实情况进行了一次随机抽查,核准率达98%以上。
实施效果实行考核制。把各地实施的成效与资金安排和工作考核挂钩,对于不按规定操作,出现违规问题的地区进行通报,并暂停或调减资金规模。对于不认真履行承诺的企业,及时取消目录内产品的补贴资格。
近几年来,购机补贴的实施,产生了良好的政策效应,不但调动了农民购机用机的积极性,而且提高了农业机械化水平,拉动了农机工业和农机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了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取得了农民受益、产业提升一举多得的效果,受到了各级政府和广大农民的普通欢迎。
作者单位: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